2005年6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发挥法律的内在活力
——访著名法学家陈兴良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蓉

  前天下午,天气异常炎热,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内的一场交流更是热火朝天。该校法律系老师与刚刚特聘为该校教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全国知名法学家陈兴良,就刑法执法以及法学教学等问题热烈探讨。
    在陈兴良结束本次浙江之行前,记者对他进行了一次专访,话题直奔我省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“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”专项整改活动。
    记者:目前,“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”这12个字不仅成了公、检、法机关的一面新镜子,也成了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和期望。您怎么看待这次专项整改活动?
    陈兴良:这项活动其实是给我们的执法部门、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之所以现在提出这样的要求,是基于过去我们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。
    这些不规范,表现在执法程序上,就是有的时候没有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来执法,人民群众还有些不满的地方;表现在法律的适用上,就是有的执法人员随意使用手中的执法权力,导致裁量权滥用。
    这样的专项整改在现阶段,无疑对我们健全法治、建设和谐社会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。记者:对照“规范”两字,有关机关纷纷积极有效地查找问题,提出整改措施。您觉得在积极整改的过程中,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?
    陈兴良:什么是规范、什么是不规范,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。在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,各个执法机关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去查找不规范的地方,进行规范化。比如交警怎么规范、检察院怎么规范,这都需要各个执法机关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去规范。
    当然,“规范”、“不规范”的标准都统一于法律,法律规定就是判断的标准。这才能避免各行其是,反倒破坏法律的现象。
    记者:这两年,执法机关很重视人性化执法,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。您认为“规范执法行为”和“人性化执法”两者有什么联系和区别?
    陈兴良:“人性化执法”是相对于强制性的、机械化的执法而言的,它比较温和,从相对人的角度出发,可能会考虑个别现象;而“规范执法行为”则更强调统一性、一致性。当然,“人性化执法”不能突破“规范”,规范执法也不等于机械化,这两者结合好了,才是最好的。
    记者:“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”专项整改活动现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,要让整改的效果产生长远的影响,您觉得关键何在?
    陈兴良:对,一项活动是有阶段性、时间性的,最终还要靠建立长效机制,要有规章制度,要靠权力的制约,发挥法律的内在活力。
    当然也需要整个社会“规范”意识的提高,公民的规范意识提高后,不仅能提高监督能力,也能促进执法的规范化。